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学费发放须知

2021-11-26 22:03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学费发放按照个人申请、驻外使(领)馆审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的程序开展。

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费应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完成经批准的学习计划所需支付的学费,不包含必修课学费以外的学费、选择性费用及根据个人需求支付的保险、住宿等生活费用。

三、学费发放可根据留学单位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向留学单位支付,或向留学人员报销。

四、关于学费发放申请提交方式和材料

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方式和要求提交学费支付或报销申请,按要求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在读证明、留学单位出具的载明学费金额及留学单位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的学费收取通知书、学费缴纳收据(申请报销的须提交)等材料。留学人员应保存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备查。

五、关于学费发放申请提交时间

1.学费支付或报销申请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并入学后提出。其中,学费支付申请原则上应在留学单位规定的学费支付日期前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

2.因留学单位原因需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前支付学费的,或抵达所在国后时间不足30个工作日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先由个人向留学单位支付学费,正式入学且符合本须知其他条件后申请报销。学费报销申请一般应在缴费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原因。

六、关于学费金额

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单位实际收取学费金额、币种填报学费金额。学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录取时经批准的学费额度或相关规定标准。留学单位学费上涨的,留学人员申请发放学费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驻外使(领)馆和国内相关部门审批。

七、关于学费发放币种及汇率折算处理原则

1.同一学期学费应以同一币种申请支付或报销。

2.申请向留学单位支付的币种原则上应与留学单位收取学费的币种一致。

部分外汇币种国家留学基金无法直接支付的,可请留学单位将学费折算成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生活费)在当地发放币种,汇率由留学单位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留学单位应就折算过程和汇率做出说明;留学单位无法进行折算的,应由留学人员自行支付后申请报销。

3.申请报销的,原则上应按缴纳学费的币种或人民币报销,汇率将按留学人员向学校付款之日(如付款当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具体汇率折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

部分外汇币种国家留学基金无法直接报销的,应选择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在当地发放币种或人民币报销。实际报销额度不得超过留学单位按相应货币收取金额(如有)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学费资助标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按留学人员向学校缴纳的外币折算成人民币报销;或以人民币为中间货币,将缴费币种折算成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在当地发放币种报销。国家外汇管理局无相关汇率的,留学人员应提供留学所在国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相关汇率证明(官方网站截图等)。

八、关于收款账户

1.申请向留学单位支付学费的,收款账户须为国外留学单位官方账户。

2.申请报销人民币应使用留学人员本人国内账户。

3.申请报销外币应使用留学人员本人在留学所在国开设的账户,留学人员应确认该账户可收取相应外币。

4.留学人员应确保账户可用,不得使用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账户进行报销或支付。

九、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笔学费资助应仅提交一次申请,避免重复提交。

2.留学人员已向留学单位支付某学期部分学费的,应向留学单位缴纳当期全部学费后申请报销。

3.留学人员应核对本人在信息平台中留存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信息,信息有误的,应在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修正后再提交申请。

4.留学人员学费资助已结束,或未按原定留学单位、留学专业、应攻读学位等原定留学计划学习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提供学费资助的,不得提交学费资助申请,留学人员应通过国外管理渠道主动申报相关情况,学费资助资格按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5.留学人员休学或计划休学的,应暂停申请学费资助。

6.学费发放过程中,国内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承担。境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国家留学基金不予承担。因留学人员原因、或留学人员提交账户问题导致汇款失败等造成的手续费等费用由留学人员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在发放时予以扣除。

7.申请直接向国外单位支付学费的,提交申请后不得自行向国外单位支付学费。留学人员于国家留学基金委支付前自行向留学单位支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驻外使领馆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学费支付申请作废,留学人员应按前述报销要求重新提出报销申请。留学人员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导致国家留学基金委按原申请汇款的,留学人员应按要求协调留学单位退款。如留学单位将国家留学基金委汇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留学人员应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并就退款原因、退款数额、退款时间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国家留学基金委可为留学人员发放相应部分或全部学费;留学单位未将国家留学基金委支付款项退回的,视为已完成当次学费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和责任由留学人员承担。

8.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向外方支付学费的项目学费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按与外方合作协议执行,驻外使(领)馆协助核实相关项目留学人员报到、注册和在外管理情况。